拍賣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動產/不動產)登報

拍賣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動產/不動產)登報
板橋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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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公告登報報紙及刊登價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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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1.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2.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動產/不動產)行政執行處公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公告(第*次拍賣)
股別: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動產目錄1份
主旨:公告拍賣本處*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號等義務人*之行政執行事件,所查封義務人所有之動產。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64條。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詳後列拍賣動產目錄。二、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定於民國100年*月*日下午3時在本處拍賣室拍賣。三、閱覽查封筆錄之日時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之日止,在本處辦理。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拍定時當場以現金或以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本票或支票支付。五、拍定人就拍賣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次拍賣定有底價,由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之應買人買受。七、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應提出委任狀。八、拍賣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布放假者,往後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若當日又適逢國定假日或再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放假者,則再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九、承辦人及電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公告
機關地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不動產清冊一份
主旨:公告本處*年度*字第*號等之行政執行事件,願買受義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者,得向本處為應買之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應買最低價額:如附表。二、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本公告張貼本處公告處之日起,3個月內(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處丙股辦公室。三、應買表示之日時及場所:自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本處丙股為之。四、前述不動產經本處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向本處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處得於詢問債權人及義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申請書最先到達本處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為承受之表示。五、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申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六、應買人應於應買時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萬元,否則應買無效。七、交付價金之期限及規定: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應買人應於許其應買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應買人逾期未繳,如債權人於前述3個月內聲請另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如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八、其他公告事項:(一)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基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典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二)如有工程受益費,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應由買受人負擔。(三)應買人及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四)應買人如係外國人,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五)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承受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買受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六)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前拍定者,該標的當期應課徵之稅捐即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不得執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係核發在後而爭執。(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九、承辦人及電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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