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台東地方法院登報資訊

屏東、台東地方法院登報
屏東、台東地方法院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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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海外版夫妻財產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股東公告、清算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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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院刊登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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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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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屏東地方法院地址電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屏東簡易庭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東簡易庭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報紙廣告費用、價格表注意事項

報紙廣告-法院民事裁定辦理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報紙廣告-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報紙廣告-公示催告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報紙廣告-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及注意事項、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花蓮法拍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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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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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範本範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屏院*100年度繼字第*號
一、本院受理聲請人*100年度繼字第*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
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明人*住屏東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100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屏院*字第100消債更*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月*日裁定自100年*月*日12時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0年*月*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法官法官*
附件: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住屏東市*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一00年*月*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就新台幣(下同)*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前於民國99年*月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嗣債務人失業中,除子女每月提供*元扶養費,作為生活費用外,並無何收入;故經通知前置協商不成立。而債務人名下,並無土地、房屋或其他有變現價值之動產及固定所得,況債務人失業中,無何收入,實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開銷,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而此並非其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債務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情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稽,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民事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東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秦建富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8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另登載於新聞紙,如有錯誤,悉依本院張貼之公告為準)本件之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拍賣之土地查封時,其上有建物一棟,佔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編為建地目農業區用地。拍賣之土地涉及土地重測,相關之權利義務,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占用之房屋,占用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之範圍,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投標人請注意。投標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後,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自行負責。若外國人應買或聲明承受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投標時提示。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縣(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之房屋稅、地價稅。附表:

報紙廣告請依法院所給公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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